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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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景通工程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574481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5元,由原告负担3797元,被告***负担37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