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乐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金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金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5312元元及利息(以195312元为基数,2014年12月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92元,共计

7100元,由被告河北金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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