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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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5312元元及利息(以195312元为基数,2014年12月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92元,共计 7100元,由被告河北金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