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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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前汉日用香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鑫宝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征收补偿款800万元; 二、原告上海鑫宝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28元,由原告上海鑫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300元,被告上海前汉日用香精有限公司负担81,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前汉日用香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