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602民初5535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宁南街**。 经营者:***,男,生于1971年3月3日,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红,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贞,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被告:***,男,生于1975年5月13日,汉族,住***。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安市广安区精钢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