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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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质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恒胤装饰材料厂 上海华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富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申雅电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富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质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海质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富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押金32,400元; 三、被告上海海质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损失10万元; 四、原告上海富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反诉被告上海富美环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海质商贸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0万元; 六、反诉原告上海海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859元,减半收取计6,429.50元,由原告负担4,955.50元,被告负担1,474元;反诉受理费3,007.1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857.10元,反诉被告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