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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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22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曾子彦、易琳、刘香元、王蕾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子彦、易琳、刘香元、王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易琳、刘香元、王蕾的银行存款,划拨易琳存款6468.76元、划拨刘香元银行存款24112.38元、划拨王蕾银行存款13949.62元,刘香元与王蕾主动给申请执行人还款61033.75元,现已还清本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院对(2020)湘1221执457号案件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