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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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2020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977.53元,后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计1195.5元,由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营业部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