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28659.4元;

二、被告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实际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86元,减半收取6043元,由被告湖南盛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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