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奥文工贸有限公司 沈阳奥文门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辽宁奥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8189元。 三、变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辽宁奥文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以405,646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以281,22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以281,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以182,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止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82,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以108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被告辽宁奥文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4元,其中1800元由上诉人辽宁奥文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2524元由被上诉人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