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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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辽01民终10591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3310937.4元; 三、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3310937.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其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23元,由***负担27060元,由沈阳中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76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