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2民初237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晖,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淑,辽宁德邦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758元,退还原告1,379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1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