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汇荆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忠湖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普环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普环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忠湖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烂土补助费人民币2.5万元; 二、对原告上海忠湖土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3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0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