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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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金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租金45,246.05元; 三、被告上海金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前解约违约金2,627.19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14,595.50元); 四、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6元,减半后为1,198元,由原告上海经佳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17元,被告上海金燕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