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
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653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残疾赔偿金209594.20元、误工费78859.60元、护理费1932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800元、交通费2000元等共计465861.67元的80%,计款372689.34元;与被告***已支付的66000元折抵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306689.34元。

二、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0.40元,由被告***、山东省沂源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37.15元,由原告***负担319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7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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