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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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吴分公司 上海金福进出口公司 上海翔爱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贝尊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金福进出口公司原木损失2,284,288.77元; 二、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金福进出口公司以2,284,288.77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1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42.89元,由原告负担上海金福进出口公司5,928.58元,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1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