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呈远鼎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呈远鼎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停车租管费238,416元、空置房物业管理费872,906.35元、物业管理费保证金122,163.24元、物业管理费及电费56,020.93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呈远鼎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7,867.1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933.58元,由原告上海强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730.80元,被告上海呈远鼎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0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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