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148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6927051584。

第三人: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6927051584。

本院在受理***与贵州省毕节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日登记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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