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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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148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6927051584。 第三人: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6927051584。 本院在受理***与贵州省毕节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毕节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日登记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