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于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150.83元,并以借款本金22150.8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按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精准扶贫特惠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支付申请人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申请费35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