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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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省盛蓝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浮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景德镇城区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二区3栋6号店(不动产权证书号:景房权证字第**)、景德镇城区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二区3栋3号楼2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景房房权证字第**)景德镇城区广场南路皇冠购物广场西二区3栋3号楼3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景房权房权证字第**)/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