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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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冠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服务费4504000元; 二、被告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冠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融资服务费的滞纳金(以91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5日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1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拖欠上述融资服务费之日止;以114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9日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4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拖欠上述融资服务费之日止;以131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5日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拖欠上述融资服务费之日止;以1142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9日始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拖欠上述融资服务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夏冠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67.54元,由原告宁夏冠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67.54元(已交纳),由被告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