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25,401.76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88,694.35元”;

三、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69,116.53元;

以上一、三项相抵,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856,285.23元。

四、驳回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94元,由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2900元,由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担保费20,000元,由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7元,由巩留县巩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由新疆龙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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