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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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号内121号库房、码头(计400米岸线)、111-120幢码头沿岸房屋、堆场及配套作业区(约100亩)等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于2017年1月25日解除;

二、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号内租赁标的物,包括(1)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号121号库房;(2)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号的码头(计400米岸线);(3)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号111-120幢码头沿岸房屋;(4)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号的堆场、配套作业区及场地(约100亩)腾空后返还给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间租金计2,642,434.70元及延迟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日万分之四为利率,以300,276.67元为本金,分别自2016年5月3日、2016年6月1日、2016年7月1日、2016年8月1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1日起算;以240,221.34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3日起算,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腾空租赁标的物之日止按每月300,276.67元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五、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

七、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号内不可拆移的装修、厂房、道路、码头、场地等改造的补偿款计8,390,1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25元,由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20,000元(其中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付90,000元,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付130,000元),由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1-05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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