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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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1月30日款项81531.91元及其2017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1日的利息4544.61元,合计86076.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6076.5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