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可伦金属有限公司 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长纳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上海长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25元(已付),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