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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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空运输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至秀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航海运有限公司垫付运输费用115,301元,和报关费15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建航海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至秀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8.20元,减半收取计1,734.10元,由原告上海建航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8.20元,被告上海至秀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6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