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宝成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远宏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宝成航空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宝成航空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远宏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47078.98元,并以347078.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6月2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远宏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4045元,由原告陕西远宏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4.50元,被告陕西宝成航空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640.50元,其余404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603020709026417652,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