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聚中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喜事汇酒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宁聚中商贸有限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28347.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结清本金止按合同约定计付,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息从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之日起至偿清借款止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喜事汇酒店、***、***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持有的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300万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27元,减半收取计13114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8114元。由被告济宁聚中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喜事汇酒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5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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