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鲁H×××**号小型面包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4658.19元【其中含医疗费174188.44元(184188.44元-交强险已经赔付的10000元)、死亡赔偿金736580元(846580元-交强险已经赔付的110000元)、护理费3110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50元、丧葬费37562.5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800元、营养费9600元、精神费抚慰金20000元、复印费171元、误工费20000元以上合计1042258.19元扣除57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付清。

三、被告***对被告***前款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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