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惠妮保健美容品有限公司 上海祥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惠妮保健美容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祥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祥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惠妮保健美容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四、被告***对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惠妮保健美容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11,4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祥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惠妮保健美容品有限公司、***负担10,720元(已付4,400元,余款6,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