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五万元。

二、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八十一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的利息,以607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的利息,以68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8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沙湾支行,账号:51×××4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8元,减半收取7134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38元,由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元;案件受理费1421元,退还原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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