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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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联金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瓦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瓦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联金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00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联金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瓦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的房租、物业管理费及绿化占用费(标准分别为:房租为577,601.96元/月,物业管理费为35,829.50元/月,绿化占用费为49,108.16元/月);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瓦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本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1,986元,反诉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7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通联金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9,136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瓦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4,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