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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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第3071937号“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现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大头儿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五、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根据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六、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七、驳回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元(已交纳),由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