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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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借款本金5,787,533.0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暂计至2016年11月2日的借款期内利息266,434.21元、期外利息29,862.33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本金与表内欠息之和6,053,967.3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15×1.4×从2016年11月3日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天数); 三、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 四、若被告***、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至第二项债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有权要求被告***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江柳路XXX弄XXX号1-2层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91.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皆已预交),皆由被告***、被告上海双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