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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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20执8243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建明。 ***与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20)办字第64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8421.09元。因义务人上海金汇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诉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76.32元。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