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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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2018)沪0116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第四年度委托经营托管收入27,067.01元的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2018)沪0116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第四年度委托经营托管收入的利息损失承担保证责任(以16,240.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1日;以64,960.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2月11日;以27,067.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2019)沪0116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中上海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97,441元的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新昊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付原告***、***、***租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保证责任(以97,4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元(已缴纳),由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 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