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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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泽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慈溪市思唯预应力锚具有限公司 慈溪市高德三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慈溪市高德三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思唯预应力锚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 二、反诉被告慈溪市高德三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应支付反诉原告慈溪市思唯预应力锚具有限公司租金40000元、赔偿损失120000元,合计160000元,扣除反诉被告慈溪市高德三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尚应支付60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慈溪市高德三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慈溪市思唯预应力锚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慈溪市高德三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由反诉原告慈溪市思唯预应力锚具有限公司负担1157元,反诉被告慈溪市高德三湾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6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