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4,338,048.91元; 二、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补贴款1,054,373.21元,并支付以1,173.747吨为基数,按每吨每日3.50元自2015年8月1日始计算至上述第一项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补贴款; 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4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45.44元,由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旌铭铝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