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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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潮童星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浙北商业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书》于2019年9月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137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111元,合计264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占用费26758.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反诉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物业费30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余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元,减半收取176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86.5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5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349元,原告(反诉被告)长兴美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