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竹枫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海溯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解除与原告上海竹枫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ZF-XXXXXXXX-35《销货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竹枫电器有限公司价款160,608.55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竹枫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2元,由原告上海竹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60.77元,被告上海广速电力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491.23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