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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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营蔚县水西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营蔚县水西煤矿、被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5306.99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计1303元,由被告国营蔚县水西煤矿、被告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