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164)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的逾期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违约金3623.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互康房地产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互康房地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25元,本院预收的诉讼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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