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物价差及利息损失5,738,425.21美元(折合人民币38,266,114.67元,按照2016年9月9日美元汇率6.6684计算),以及自2013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纽约基准利率上浮4.25%的年利率计算,每周年计算复利一次);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费11,896.20英镑(折合人民币105,564.50元,按照2016年9月9日英镑汇率8.8738计算); 三、被告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二项被告***应付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94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42,946元,由原告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294.60元,由被告***、被告上海贤丰棉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18,65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