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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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物业服务费5205.26元、公摊费208元,合计5413.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已垫付,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