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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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佣金50,000元; 二、被告富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9月30日起算至被告富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富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42.32元(原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42.32元,被告富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