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公路XXX号森勤国际大厦主楼七楼(建筑面积约为924.996平方米)房屋以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航南公路XXX号商务大楼二至六楼整层、地下室及一楼部分(建筑面积约为6352.88平方米)房屋; 三、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至2018年5月27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433,165.83元; 四、原告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 以上第三、四项相折抵,由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际支付原告上海森勤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133,165.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8元,减半收取计4,604元,由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