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蜀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 上海茂昕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茂昕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蜀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278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6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蜀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47元,由被告上海茂昕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