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山市盛盟达汽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乐山市兴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代开发票费共计21387.17元; 二、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赔偿原告***辆维修费、拖车费、代开发票费646.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元,减半收取879.5元,由原告***承担633元,被告***承担35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2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