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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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558.2元、垃圾清运费480元,共计5038.2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金房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被告***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