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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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华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利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华豚投资有限公司保险金332,1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5元,减半收取计3,477.50元,评估费5,500元,合计诉讼费8,977.50元,由原告上海华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69.50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7,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