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 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高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流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荣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的《混凝土搅拌站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租赁承包费50万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损失76.31万元(包括被扣划损失16.31万元、改建费用60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的费用133.33万元〔应按100万元/年标准支付至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搬离《混凝土搅拌站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下混凝土搅拌站之日止〕;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8,189.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895.84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293.8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5,666.6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811.4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荣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85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